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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民用爆炸物品

1998-05-02 来源:光明日报 周伟 我有话说

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单位不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的现象突出,导致重特大爆炸事故屡屡发生。1997年全国共发生爆炸事故466起,其中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引起的占65.5%。有关专家认为主要是管理中存在漏洞,要想解决问题,只有严格管理。

不该发生的爆炸

1998年春节前夕,因违规制造、运输、销售鞭炮造成的一起起恶性事故给喜庆的气氛带来不谐音。

1月11日,安徽省宿松县千岭乡千岭村农民赵思进家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17人死亡。24日,河北省丰润县新军屯镇集贸市场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42人死亡,47人受伤。事故原因是有人违规试放烟花爆竹,同时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将烟花爆竹销售场点设在集贸市场内。

血的事实,血的教训。专家指出,如果严格执行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这些爆炸本不该发生。

记者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了解到,当前爆炸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十分严重。

一是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会,隐患严重。1997年全国共发生爆炸物品被盗案件102起。近几年来,全国每年都收缴炸药成百上千吨,雷管数百万枚。特别是农村一些使用单位,领取无手续,剩余不清退,造成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会。

二是重特大爆炸事故屡有发生,损失惨重。由于一些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单位不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的现象突出,导致重特大爆炸事故屡屡发生。1997年全国共发生爆炸事故466起,其中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引起的占65.5%。

三是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严重暴力犯罪突出,而且多是选择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制造爆炸,加害无辜,报复社会,危害日趋严重。

管理中存在漏洞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崔子秋认为,爆炸物品之所以存在这么严重的问题,主要是管理中存在漏洞,主要表现在:

——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见利忘法。这些人把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品作为生财之道,私造、贩买爆炸物品牟取暴利,其中包括部队的一些单位和下属企业擅自向社会大量销售废旧弹药或军需爆破器材。特别是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尤为突出。

——一些单位和个人有章不循,有法不依,重效益,轻安全的倾向严重。此外,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控制不严,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即“三小”企业)大量增加,特别是非法乱挖滥采的情况很突出,不仅对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浪费,而且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影响和冲击也很大,客观上增加了爆炸物品的管理难度。

此外,从严管理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也是导致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不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严管:堵源截流

回顾历史,我国对爆炸物品一直坚持从严管理的方针,早在1984年,国务院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对民爆物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凡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许可证。去年实施的新刑法规定,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盗窃、抢夺爆炸物品的,一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些规定是国家严格管制爆炸物品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原有的民爆器材生产厂点进行了清理整顿,对纳入国家计划又符合安全要求生产厂销售、储存、使用民爆器材单位重新核发了许可证。去年又取缔非法生产作坊1万余个。

近日,公安部发出了《关于开展民用爆炸品安全大检查加强农村“三小”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民用爆炸物品检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农村“三小”企业民用爆器材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爆炸物品全面进行大检查,彻底收缴流散在社会的爆炸物品。对所有爆炸事故和涉及爆炸物品案件要采取“倒查”的方式,查清管理工作的漏洞,严肃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在农村“三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托乡(镇)政府,组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统一为“三小”企业提供从购买、运输、储存、保管直至使用作业、清退的一条龙服务,以切实扭转“三小”企业民爆器材管理混乱的问题。

全国公安机关将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这次大检查,公安部有关部门相信,届时对民爆物品管理将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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